引言
共同汇报标准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14年推出,并于2016年被香港采纳,旨在提高国际税务透明度并打击跨国逃税。该准则要求税务当局从须申报财务机构收集参与共同汇报标准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之财务帐户资料,并与有关税务管辖区每年自动交换该等数据。
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催生了围绕加密资产的各种投资和金融用途,以及新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提供商,例如加密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而这些目前尚未纳入现有共同汇报标准的范畴。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经合组织制定了以下两项措施:
- 加密资产申报框架(「申报框架」),一项新的税务透明度框架,订明来源地税务管辖区每年自动向加密资产用户及其控制人的居留地税务管辖区交换加密资产交易的税务数据;以及
- 共同汇报标准的修订(「汇报标准2.0」),涵盖数码金融产品,并规定了优化的共同汇报标准申报和尽职审查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于 2026 年向立法会提出立法建议,以便申报框架涵盖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能够从 2027 年开始收集所需数据,供税务局从 2028 年开始与合作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
政府亦计划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汇报标准2.0,并于2029年开始依据汇报标准2.0进行首次数据交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税务局于2025年12月9日联合发布实施申报框架及汇报标准2.0之咨询文件,邀请市民于2026年2月6日或之前提出意见。
申报框架
申报框架是一个新的专门针对加密资产的税务汇报规定。它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交交易级别的申报。
申报框架涵盖的加密资产
根据申报框架,「加密资产」是指以数码形式呈现的价值,它依赖加密保护的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来验证和保障交易安全。加密资产必须代表一种价值权利,而这种价值的所有权或权利可用数码方式买卖或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实体。它涵盖加密货币、稳定币、作为加密资产形式发行的衍生产品、特定的非同质化代币等,而央行数码货币和特定的电子货币产品则由汇报标准 2.0涵盖。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加密资产不属于申报框架的适用范围。
申报框架涵盖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
以业务形式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执行兑换交易的个人或实体,包括作为交易对手方或中介人,或提供交易平台以进行该等兑换交易,均属于须申报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申报服务提供商」)。投资基金投资相关加密资产的活动并不属执行兑换交易服务。须申报服务提供商的例子包括:
- 加密资产交易商和经纪商;
- 加密资产自动柜员机业经营者;以及
- 中心化和去中心化加密资产交易所。
申报框架为须申报服务提供商带来了全面的申报义务。
申报框架涵盖的交易
根据申报框架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交易需要申报:
- 相关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任何兑换;
- 一种或多种相关加密资产之间的任何兑换;以及
- 相关加密资产的转移。
申报服务提供商须作出申报的准则
申报框架订明须申报服务提供商与税务管辖区的关联性准则,以厘定其是否须遵守某税务管辖区的申报及尽职审查规定。这些准则包括:
- 税务居民身分;
- 根据该税务管辖区的法例成立或组成,以及在该税务管辖区具有法人资格,或有责任向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提交报税表;
- 自该税务管辖区加以管理;或
- 在该税务管辖区设有固定营业场所。
为避免重复申报,如须申报服务提供商与多于一个税务管辖区有关联,上述准则构成一套层级规则。须申报服务提供商如已在申报关联级别较高的合作税务管辖区完成申报及尽职审查规定的程序,则无须再在另一个税务管辖区进行该等程序。
须申报服务提供商必须执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申报对象,包括个人和实体加密资产用户或其控制人并且其于某一申报税务管辖区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尽职审查程序以打击洗钱暨认识客户的审查责任和共同汇报标准的自我证明流程为基础,并补充了汇报标准2.0 下适用的优化尽职审查要求。申报数据报括每位应申报对象的身份数据、须申报服务提供商的身份数据以及超过免申报门坎的加密交易(例如销售、转账、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甚至某些支付流程)的详细数据。
汇报标准2.0
汇报标准2.0 针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更新。这些变化涵盖三大范围,包括新的数码金融产品、优化后的申报规定以及对相关定义和尽职审查责任的补充和厘清。
扩大财务账户和金融资产的范围以涵盖数码货币产品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某些数码货币产品以及由中央银行发行作为数码法定货币的央行数码货币在功能上与传统银行帐户类似,因此可能涉及与现行共同汇报标准涵盖银行账户相似的税务合规问题。 汇报标准2.0 扩大了财务账户的定义,将特定的电子货币产品帐户和央行数码货币账户纳入其中。此外,对加密资产的直接投资,包括透过衍生产品方式和投资工具进行的投资,也需根据汇报标准2.0 进行申报。
新增申报要求每个应申报账户的额外申报数据报括:
· 财务帐户类型(例如,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等);
· 账户是否为联名账户,以及联名账户持有人的数目;
· 账户是先前账户还是新账户;
· 控制人的角色(例如,委托人、受托人、实益所有人等);以及
· 是否已获得有效的自我证明。
优化尽职审查要求(同样适用于申报框架)
如果须申报财务机构或须申报服务提供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自我证明或书面证据数据不正确或不可靠,例如当这些资料与须申报财务机构或须申报服务提供商掌握的关于使用者/帐户持有人的其他数据不符时,则不应依赖此类资料。
在评估自我证明的可靠性时,须申报财务机构或须申报服务提供商必须考虑经合组织发布的关于高风险投资入籍和投资居留计划的指引,这些计划可能被滥用,以逃避共同汇报标准下的申报,从而隐藏个人的境外资产。
当存在双重税务居民身分的情况下,须申报财务机构或须申报服务提供商不应依赖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中的加比规则。在两个或多个税务管辖区具有税务居民身分的个人或实体帐户持有人必须声明自己是所有这些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并被视为所有已识辩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汇报标准2.0 的其他建议变更
汇报标准2.0 新增了「合资格非牟利实体」这个可选类别,适用于任何符合所有特定条件、可视为非须申报财务机构的真正非牟利实体。
此外,也新增了一个出资账户的豁除账户类别,这类账户通常用于在公司成立初期冻结资金一段时间。
申报框架与汇报标准2.0 的比较
申报框架与汇报标准2.0 有一些相似之处。本质上,申报框架专注于链上或加密货币交易,而汇报标准2.0 主要针对存款或托管帐户中持有的电子货币或数码货币,以及间接的加密货币敞口,例如托管帐户中持有的衍生产品和采用加密货币策略的投资实体。申报框架旨在与汇报标准2.0 并行运作,作为两个独立但互补的申报制度。每个制度的主要特点概述如下:
结论
申报框架与汇报标准2.0共同对应及弥合传统金融体系与数码资产之间的透明度差距。它们的实施对于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声誉至关重要。这份咨询文件展现了香港作为负责任的税务管辖区,在促进国际税务合作方面所做的持续努力。
财富管理机构需要根据申报框架和汇报标准2.0 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客户的帐户结构。例如,持有加密资产投资的信托或特殊目的实体可能会产生申报框架范围内的加密资产相关交易。任何跨国安排都可能纳入汇报标准2.0或申报框架的申报范围。信托或实体的实益所有人或控制人将面临更严格的身分识别要求。
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了解申报框架和汇报标准2.0。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