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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Yu 余亮恒)

 

一位香港离岸受托人的实务观察:从历史证据、税务流动性和规划工具协同,到内地与香港跨境专业服务的新机遇。

希望先按清单审视现有架构?《21号15号公告后的中国关联家族财富规划指南》包括存量信托审视、历史证据整理、税务流动性及工具协同框架。

21号及15号公告发布后的数周内,市场已经完成了第一轮密集的法律和税务解读。规则的基本框架、90天过渡安排及申报要求,业界已有相当充分的讨论。

接下来更重要的问题,不再只是“公告说了什么”,而是如何把已经明确的原则转化为实际行动:现有信托应该怎样审视?历史资料如何重建?哪些资产仍适合由信托持有?纳税义务与信托现金如何协调?未来的财富规划又应如何在信托、公司、投资平台、基金、保险和家族治理工具之间重新分配工作?

这些问题不能只从中国税法条文中寻找答案,也不能只依据离岸信托契约判断。它们发生在两个制度的衔接处:一边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所得归属和申报要求;另一边是香港及其他普通法法域下的法律所有权、受托责任、控制安排和受益权利。

作为长期服务中国关联家族的香港离岸受托人,我过去数周与客户、境内外税务及法律顾问、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保险和投资专业人士进行了密集交流。本文不再重复逐条解释21号及15号公告,而是从跨境实施角度,讨论现有信托如何审视、未来规划如何重新排序,以及内地与香港专业服务可以如何更有效地协作。

一、市场正在从“理解规则”进入“组织实施”

从近期交流看,家族大致出现三种早期应对。它们并非固定不变或互相排斥;随着事实、证据和专业意见逐步清晰,一个家庭可能从一种策略转向另一种。

  • 接受新环境,完成合规整理。

部分家族将新的合规环境视为既定现实,先厘清历史出资、收益和分配情况,确认申报责任及可用资料,然后决定信托继续承担哪些家族功能。

  • 就关键问题取得正式澄清。

另一些家族接受总体方向,但会通过具备适当资质的中国税务顾问或律师,就分类、估值、历史证据、外国税收抵免或应纳税额等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沟通。这不是寻求非正式通融,而是通过正当渠道确定并支持适当的处理方式。

  • 继续研究其他合法工具。

第三类家族会继续研究基金、保险、公司或其他安排是否能更合适地承担投资、保障、流动性或传承功能。某些工具确有合法用途,但换一个名称并不会自动改变所有权、资金来源、控制权、所得归属和申报义务;这些事实仍须逐项分析。

21号及15号公告将对中国关联离岸财富架构进行一次实质检验。部分架构会完成合规整理,部分会被简化,部分会缩减至真正有价值的功能,也有部分可能在审慎测算后终止。长期方向不是从一种默认产品转向另一种默认产品,而是按家族目的选择更广泛、彼此协调的工具。

二、跨境实施的真正难点:事实、权限和现金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

离岸信托的实施困难往往不来自某一个专业人士“不懂规则”,而是因为完整事实和执行能力从来没有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1. 可能承担中国申报和纳税义务的个人,未必有权要求受托人分配现金或披露全部底层资料。
  2. 受托人掌握当前信托记录,却未必知道早期资产成本、实际出资路径和家庭成员历年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3. 银行知道资产目前存放在哪里,却未必掌握资产进入架构前的历史及已经缴纳的境外税款。
  4. 中国税务顾问理解申报规则,却未必看到完整信托契约、保留权力、保护人安排和底层公司权利。
  5. 离岸律师理解普通法下的角色和权力,却未必掌握家族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生活、企业控制和资金安排。

因此,税务流动性和信息获取必须与法律所有权同步设计。离岸受托人不应代替具备适当资质的中国税务顾问作出中国税务结论,但必须能够识别哪些信托事实、历史记录和管理安排会影响该结论,并把所需资料组织成可以被境内外专业人士共同使用的事实基础。

21号公告使用“装入财产”“控制”“承继”“收益归属”和“视同分配”等税务概念;普通法信托则涉及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权利持有人和酌情受益人。两套概念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务工作不能只翻译契约名称,而要把资金、权利、行为和经济利益逐项映射。

三、新规改变了规划顺序

对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情形,21号公告规定,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信托及其持有、控制或管理的相关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原则上均由该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信托终止,以及居民出资人身故后的特定承继情形,也可能产生相应申报和纳税义务。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代付费用或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等利益,也可能被视同分配。具体结论必须结合适用条款和事实判断。

15号公告建立了相应的申报和资料报送框架。根据具体申报情形,纳税人和受托人可能需要提供信托文件、架构和资产资料、财务报表、估值依据、运营收益及分配信息等文件。

规划顺序:

家族目标 → 资产 → 所有权 → 工具 → 整体架构

从法域和契据类型开始,已经太迟。首先要问的是家族希望解决什么问题;其次确定问题依附于哪些资产、资产目前由谁所有和控制;再判断应使用信托、公司、基金、保险、遗嘱、股东协议还是其他工具。最后才把这些工具组合成可执行的整体架构。

四、现有架构先审什么:不是立即决定“拆还是留”

对于存量信托,第一项专业工作不是立即决定保留、迁移、终止或替换,而是重建事实。终止并不会消除历史义务,而且终止、实物分配、居民身份变化等行动本身也可能产生新的申报、估值和流动性后果。

一项有效的存量审视至少应覆盖以下五条工作线:

  1. 身份与居住事实:按年度确认出资人、承继人和相关受益人的居民身份、主要经济利益、家庭及商业联系,并检查既有CRS自我证明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 出资与资产历史:确认每项资产何时、通过何种路径、由谁实际负担或控制而进入信托;保存成本、市场价值、估值和合理费用证据。
  3. 所得、分配与利益:重建股息、利息、已实现收益、境外税款、现金及实物分配,以及借款、担保、代付费用和个人使用信托资产等情况。
  4. 底层实体与控制:审视信托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合伙、基金会和投资平台,包括收入构成、人员、经营地址、财务核算、决策地点、商业目的及实质运营。
  5. 资料缺口与执行计划:列明哪些文件无法取得、原因是什么、可以使用哪些替代证据、谁负责补充,以及未来如何建立年度信息交换机制。

审视的目标不是追求一份看似完美、实则无法支持的数字,而是形成一套可解释的事实时间线、清楚标明假设的计算基础、依法沟通的申报立场,以及未来不再重复“考古”的信息系统。

进一步查看实用框架:《21号及15号公告后的中国关联家族财富规划指南》内包括资产适用性图谱、六种综合规划架构及五问适用性筛选。

五、信托仍须证明其价值:逐项资产,而非一揽子判断

信托仍然能够有力解决企业和投票权连续性、多代传承、家族治理、弱势或缺乏财务经验的受益人保护、家族分支公平,以及长期有序管理等问题。税务处理变化并不会自动消除这些法律和治理功能。

但这不等于每一项离岸资产都应放入同一个信托。每项资产都应通过两个独立问题的检验:

  1. 信托能为这项资产增加什么传承、治理、保护或管理价值?
  2. 这项资产会带来什么装入税负、估值、流动性、信息、控制和行政成本?
  • 家族企业和战略投票权持股。

通常仍是较自然的信托资产,因为连续性、防止股权分散和投票安排可能具有实质价值。但历史成本较低的创始人股份,可能在装入时产生显著税负而没有出售所得,因此估值、税款融资、投票权和公司治理必须同步设计。

  •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可能值得由信托持有,但必须在转移前解决估值、内含收益、后续出资通知、资料取得和税务流动性。难以处置的资产往往最需要连续性,却也最容易出现有税无现金。

  • 现金及多元化投资组合。

属于中性资产。若家庭确有传承、保护或治理需要,信托仍可能适合;若成立理由主要是原先预期的投资税收递延,直接持有、遗嘱、专业投资平台或保险等更简单组合可能更值得优先比较。

  • 高换手率策略和个人使用资产。

频繁实现收益、资料负担较重且缺少信托特有价值的策略,可能更适合与核心家族信托分开。住宅、游艇、飞机及其他个人使用资产,则应单独分析所有权、费用承担、家庭成员使用及可能构成的经济利益。

资产分仓不是规划的倒退,而是让每项资产由最合适的法律和管理工具承担。

六、从单一信托架构,走向模块化家族财富架构

下一阶段不会以另一个通用产品取代信托为特征,而会更加模块化。所有权、传承、投资管理、保障、流动性和家族决策可以由不同组件承担,只要彼此衔接是有意设计、事实一致并能够长期运行。

  • 企业连续性。

信托和控股公司可以共同维持战略所有权,而股东协议、董事会和家族治理安排分配运营权限。受托人不必成为企业家,但保留权力、投票安排、保护人角色、董事任免、流动性权利和实际家族行为必须相互一致。

  • 专业投资平台。

具备相应规模的家族可考虑香港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基金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等投资平台。不同平台适用不同税务、监管和管理人要求:例如,申请香港FIHV税务优惠通常需要由符合条件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OFC则涉及其自身的持牌投资管理及托管安排。信托可以在确有传承或治理需要时置于平台之上或与之并列。专业管理能够提升投资能力、治理质量和证据完整性,但不会自动改变中国个人所得税下的所得归属。

  • 保险与受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可以提供保障和身故流动性;信托可以规管保险收益的持有和使用。但某项保险产品未被纳入21号公告所称的“离岸信托”,并不等于其相关收益或交易当然不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范围。公告第一条的排除条款具有条件,保单所有权、保费来源、投资控制、提款、保单贷款、退保和受益安排仍须分别分析。PPLI值得认真研究,但现阶段不宜作为已经确定能够替代信托税收递延功能的方案推广。

  • 分阶段规划。

有时,专业答案是暂不设立生前信托。遗嘱、保险、股东协议、受益人指定和改善公司治理,可以在家族厘清居民身份、控制和传承安排时先处理即时风险。在另一些家庭中,信托只持有战略股份或受保护受益人资产池,投资组合、个人使用资产和保险则由其他安排承担。

最佳架构,是能够真正履行每项所需家族功能的最简单设计。

七、首次正式会议应回答的五个问题

  1. 即使没有任何税收优惠,这个家族问题是否仍然存在?
  2. 问题依附于哪项资产?如果资产继续由个人持有,会发生什么?
  3. 资产进入架构时会发生什么,而不仅仅是未来价值流出时会发生什么?
  4. 在装入时、每年及退出时,谁能取得资料、作出决定并筹措税款?
  5. 是否有其他工具可以比信托更简单地完成其中某一项功能?

随后应模拟整个生命周期:装入、年度收益、分配及经济利益、居民身份变化、无行为能力、身故和终止。一个只有在创始人仍然健在、合作、具备流动性并实际上控制一切时才能运作的架构,尚不能称为完整的传承规划。

八、内地与香港跨境专业服务的新机遇

新环境带来的专业机会,并不是简单地用一种产品替换另一种产品。真正的价值来自:当家族必须同时运用多种工具、面对多套规则和协调多位专业人士时,帮助其建立一套前后一致、可以持续运行的整体安排。

未来高价值工作将越来越集中在以下领域:

  1. 存量信托初步审视和历史事实重建;
  2. 资产适用性、装入及全生命周期建模;
  3. 治理、权力和控制安排的跨法域映射;
  4. 税务流动性、年度数据和证据体系;
  5. 内地税务和法律意见与香港/离岸受托实施之间的专业协调。

这为内地与香港建立更成熟的专业协作模式提供了机会。内地税务律师和顾问负责中国税务判断、申报及与主管机关沟通;香港及离岸受托人和律师负责信托权利、受托责任、治理及执行;银行、投资管理人、保险专业人士和会计师分别提供资产、现金、估值及运营数据。关键不是让任何一位顾问越界,而是明确每条工作线由谁主导、需要什么证据,以及各项建议如何保持一致。

香港的优势也不应只被理解为设立信托或取得某项本地税务优惠。香港可以成为中国关联家族专业管理、证据整理和跨境协调的实施中心:连接内地事实与税务意见、普通法信托责任、国际金融产品和长期家族治理。

专业价值正在从销售架构,转向设计和协调家族财富的运营系统。

九、供行业继续检验的四项判断

信托会变得更加专业化,而不是变得无关紧要;其最有力的未来在于传承、治理、受控使用和长期管理。

逐项资产的适用性评估,将逐渐取代“把所有资产放进同一信托”的做法。

下一代家族财富架构会更加模块化,但模块化不应成为增加不必要层级的理由。

如果香港能够成为连接事实、专业意见、受托责任和持续记录的实施中心,更高的信息及证据要求可以转化为长期竞争优势。

短期内,行业工作的重点会是事实重建、申报支持和现有架构审视;长期而言,中国关联财富规划应走向一个更具选择性、更透明、更重视实际家族目的和持续运营的阶段。

本文不提供另一把包办一切的“瑞士军刀”。它提供的是更好的思考顺序:先确定家族需要完成什么,再看资产和所有权,最后选择最简单、能够完成工作的工具或工具组合。

实用指南与进一步协助

对于希望应用上述框架的家族和顾问,可参阅我们的《21号及15号公告后的中国关联家族财富规划指南》,包括资产适用性图谱、六种综合规划架构、五问适用性筛选,以及现有信托审视、历史证据整理和税务流动性规划框架。

丰裕信托可协助家族及其顾问进行中国关联信托的初步架构审视、历史事实和证据整理、信息缺口识别,以及境内外专业顾问之间的协调。如涉及中国税务意见、申报或与税务机关沟通,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中国税务顾问或律师负责。

Harry Yu

作者介绍:

余亮恒 先生

香港丰裕信托, 资深合伙人

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亚太工商研究所(APIB)Honorary Institute Fellow

余亮恒先生现任香港丰裕信托资深合伙人,并为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亚太工商研究所(APIB)Honorary Institute Fellow,专注家族信托、跨境架构与长期家族顾问服务。丰裕为香港本地创办、拥有逾六十年历史的专业服务机构,专注受托服务与家族跨境治理支持。

作为家族企业第二代管理人,余先生常驻上海二十余年,长期往返中港两地,深度参与高净值家族的跨境传承规划与结构落地工作。其服务特色并非单一结构设计,而是在复杂法域、税务身份与家族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协助家族与其律师、税务顾问、银行及家族办公室团队进行协调与判断。在实践中,他更强调“治理进入执行阶段”后的准备度与协同机制,帮助客户在结构设计前厘清角色边界、风险承受与长期目标,避免因仓促执行而产生不可逆后果。

余先生亦长期参与家族企业教育及跨世代治理案例研究,曾与多家香港本地家族创一代及继任者合作,并主笔撰写多个纳入港中大课程体系的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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