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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构成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在普通法下的应用路径

近期,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事项中的“21亿美元离岸家族信托”被探讨的话题频频上升。当下网络上有关信托是否已成立的信息不一,有记者推算:宗庆后有证人手写指示让其女儿宗馥莉在香港为三名子女设立信托,但没有规范性的统一合同,也未看到受托人或法定采报通道。

针对这一争议点,第一财经在专题报道中特别邀请了笔者探讨这一问题。(点击查看: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那么,如果这个信托实际上并没有被完整地设立,是否就意味着:运作结构不存在?被称可能的受益人定不了什么权利?

Constructive Trust

口头信托是否可被视为有效信托?

 

事实上,笔者就该问题接受第一财经专访时提出了一个在普通法下重要而常被忽略的角度:

如果没有正式信托合同,但有明确的意图,加上资产已有手写指示和转入结构的运作痕迹,是否可能在普通法系下被证成为“构成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在香港这样适用英美法的普通法法系的所在地,经典判例是有综合识别规则的:

Comprehensive identification rule

即使未有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也可能被法院证成为一阶应诉关系,而不是等同于“未设信托”而被排除。

英国 Paul v. Constance (1977) 一案,法院接受了由设立人对配偶多次言论“这钱也是你的”,加上账户共运使行为,最终证成构成信托成立。上述等判例,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实践系统中同样被常用于证成未完全格式化结构下的信托关系。

回观宗案,如果三位子女真的如当前报道所称「有手写指示,有账户金额,有说法指导」的编排,是有可能期待他们在香港展开一种基于 Constructive Trust 的证据运作或应诉路径。

无论是被法院接受还是未能成立,这一路径未来如果被实践接迟,将是普通法下家族信托制度应对于实际资产操作舍缺编排情形的一次有意义的试点。首则也是对一些家族想尝试较体系、可扩展性的离岸信托设立,有实际教程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专业媒体对话与案例解析,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跨境法律风险参考,非对任何类型信托结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如需了解互动解构,欢迎继续沟通。

Harry Yu

作者介绍:

 

余亮恒 先生

香港丰裕信托, 资深合伙人

港中大家族企业研究中心, 理事

 

余亮恒先生为丰裕信托的资深合伙人,领导家族信托与跨境财富架构顾问业务。丰裕为香港本地创办、拥有逾60年历史的专业服务机构,专注于受托服务、家族跨境国际架构及治理。作为该家族企业的第二代管理人,余先生常驻上海二十余年,深耕中港两地高净值家族,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多个法域与多税务身份的复杂信托结构,协助客户实现代际传承、税务协调与风险隔离。

余先生亦为香港中文大学家族企业研究中心(CFB)理事,长期参与家族企业教育与跨世代治理案例研究,曾与多位香港本地家族创一代深入合作,并主笔撰写多个被纳入港中大课程体系的实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