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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有关《条款及条件》(《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适用于2018年宣布的有关虚拟资产交易监管的声明。2018年的声明在建立监管标准的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虚拟资产在波动性、审计、市场诚信和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风险。“虚拟资产”一词最常见的是指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其中相对比较著名的是比特币以及Facebook最近试图推出的货币Libra。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货币都需要加密,也不是所有的加密资产都是货币。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归证监会监管,任何从事分销此类资产(或投资相关虚拟资产基金)的实体,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某些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如有上述行为,仍受证监会监管。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证监会就其立场发表了数项说明。

《2018年监管框架声明》规定,若公司仅投资不属于期货合同或证券的虚拟资产,则其须获得1号牌,从事相关规定活动,如交易、股票经纪和基金交易。从事证券和期货合约交易的公司必须获得9号牌以从事相关规定活动,如资产管理。所有打算投资虚拟资产的持牌投资组合经理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定,无论该基金是否完全属于虚拟资产,或该资产是否为证券或期货合约。所有持牌人及申请人如欲买卖虚拟资产组合,须通知证监会,以便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评估,达到监管和合规的目的。

这一声明扩大了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将此前未受监管的从事虚拟资产交易的实体纳入了监管范围。证监会目前正在制定监管交易平台的概念框架,对愿意遵守监管标准的平台运营商实行选择性加入政策。

2019年10月发布的《条款及条件》规定,虚拟资产的定义包括数字化价值(如数字代币、支付代币、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即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其并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

尽管一些虚拟资产可能不构成证券和期货,但通过对基金经理人(表明其有投资虚拟资产的目标或有意将总资产价值的10%或以上用于虚拟资产投资)的监管,证监会也将此类虚拟资产纳入了监管范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证监会允许虚拟资产持有价值暂时增长超过总资产价值的10%。

从事虚拟资产交易的此类基金经理人,其资产总值比例和销售限制将受到控制。同时还要求其对未经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客户提供有关虚拟资产产品的信息。

证监会认可不同的虚拟资产托管模式。例如,加密货币可以自行保存,或以热存储(交易时立即连入网络)和冷存储(离线保存,交易时不立即连入网络)的方式保存。基金经理人须详细评估硬件和软件、数字接入控制、长期安全性和加密货币网络管理中的分歧(即大家所熟知的“分叉”,如2017年比特币现金事件那样,一位用户激活了比特币区块链的分裂,导致中国加密货币交易所提出了一项新倡议,以提高数据挖掘过程的效率),选择最合适的持有配置。

现在,从事虚拟资产交易的基金经理人可以根据客户个人情况管理委托账户,而无须将不等的客户资金投资于虚拟资产,也无须考虑个人资产净值。

虚拟资产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其也正逐渐成为日益普遍的主流投资产品。世界经济论坛2018年度报告展望了2030年全球金融和货币形势,报告指出,加密货币等金融技术将连接基础设施、市场、政府和组织。政府机构和国际政策组织致力于确保交易业务能得到妥善规管,保证公众对虚拟资产的细节有良好的认知,以便将虚拟资产推向全世界,从而带来财富,推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