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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 香港跟中国内地于20201月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作出第五次修定,将影响纳税人在香港跟中国的潜在税赋。
  • 企业为其税务身份作定案须由2地税务机关共同认定。
  • 海外代理人有机会被认定为属于常设机构。

 

2019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颁布了《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的第五议定书》。《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最初签署于2006年,并在随后的十年间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五议定书》于2020年1月1日在中国大陆生效,并将于2020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这是五年来对《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第一次重大更新。

《第五议定书》修订了评估资本收益的过程,改变了專業人士在不同管辖区之间出差和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确定是否为税务居民的方法也发生了变化,现在需要两个管辖区的当局相互同意才能确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和独立代理人的判断标准与跨境公司架构和其在香港和内地经营的业务具有紧密关联。

 

  • 税务居民身份须经双方确定

根据修订后的2020年版《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和企业须遵守双重税务居民判定新规定。以前企业实体的税务居民身份由管理地当局决定,而根据新规定,若企业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拥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香港税务局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必须根据企业所属管辖区、经营地点以及其他情况,就居民身份安排达成一致。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重税务居民企业实体将无法申请享受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可能需要更多的文件支持,且香港税务局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查程序也将变得更为详细,以便能更好地核实员工名册和管理基础信息。

 

  • 重新定义代理型常设机构

现在,代理人的定义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而该企业不对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此类合同包括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服务协议和产权转让协议等。如果公司董事為常駐在中國的稅務居民,而其经常性地為此香港公司订立合同,则香港公司将有機會被认为是常设在中国大陆。

 

  • 独立代理人

仅代表与其有紧密关联的多个机构进行活动的个人将无法登记为独立代理人。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紧密关联的定义是由同一人或企业控制,或持有50%以上的控股股份。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位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全部代表香港公司的利益,则其将被视为代理型常设机构。

 

  • 资本收益

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公司转让的股份权益须在香港纳税。《第五议定书》表明,这一规定适用于以合伙、信托和股权形式享有的权益。香港税务当局有权对以信托、合伙和股份形式获得的资本收益征税,但香港《税务条例》只涉及利润,不包括资本收益。由于香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所以任何试图在香港处置中国内地企业股份及权益的人士,都应提前明晰所得收入是否属于香港利得税范围。

《第五议定书》是目前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政府签署的政策协定的最大程度范围的修订,表明了双方对加强跨境商业联系的长期承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旨在加强两地经济联系,以及有效协调税收政策。《第五议定书》消除了双重征税但并没有损害现有立法的完整性,使得香港和中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与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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