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台湾财政部宣布,针对受控外国企业的新税法将从明年起生效。台湾的受控外国企业法规最初于2016年6月根据《所得税法》第43-3条和第43-4条以及《所得基本税法》第12-1条出台。台湾政府行政部门(行政院)也计划将最低适用公司税率从12%提高到15%,以确保台湾的税制与经合组织的跨国企业全球最低税率标准一致。
2019年7月,台湾立法机关(立法院)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政府确定受控外国企业法规的时间框架,在《汇回离岸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税收法案》届满后一年内生效,该法案规定2021年8月前的汇回资金可享受税收减免。
根据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如果台湾公司通过独资或间接控股的方式在低税收管辖区的海外企业中拥有控股权,则其须对其境外来源利润承担所得税义务。台湾公司须将受控外国企业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进行申报,即使这些收益没有分配给母公司。
- 适用于个人:受控外国企业的分类、税收居所和关系
若由台湾税务居民(或纳税人的关联方)控制的外国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低于14%(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且其持有或控制离岸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源自该外国公司的收入需要遵守受控外国企业法规。
台湾税收居所主要根据户籍登记以及在管辖区内居住的时间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台湾户籍且当其时纳税年度内在台湾停留31天或以上的个人将被视为纳税居民。如果没有户籍但当其时纳税年度内在台湾停留达到183天的个人也将被视为台湾纳税居民。在确定个人的纳税居所时,当局还将考虑诸如保险政策、养老金、经营活动、资产、家庭居所(配偶和子女)以及其他与台湾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等因素。
“关联方”指任何关联企业或个人。关联关系可以定义为持有企业20%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股权,持有控股权益(最多比例股份),可任命公司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董事,或与公司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有关联。有关当局还会评估任何其他个人能够控制或影响海外公司财务、招聘、运营和重大决策的情况。
该立法还提到了“关联企业以外的关联方”。根据受控外国企业法规,配偶和二级亲属及姓名出现在同一纳税申报表上的家庭成员将被视为关联方。可获得个人税务居民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总资金分配或捐赠的信托或基金受益人,以及受该个人税务居民监督的管理人员(董事、副总裁、部门负责人)等,均被视为“关联方”。
从本质上讲,任何对公司或组织的决策有影响力的个人都可能会被视为“关联方”,其配偶和亲属也是如此。因此,还需要评估家庭关系、商业伙伴关系或慈善活动等是否会触发台湾受控外国企业法规下的所得税义务。
- 自我评估:豁免及合格条件
如果您是台湾居民,且有收入来自低税收管辖区的海外企业,则应该计算该公司当年的收入,并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在海外收入项下申报。换言之,将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乘以所有权百分比,即为海外应税收入。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即可以免除在台湾缴纳海外公司利润所得税:
- 如果您或您的家庭成员持有海外公司不到10%的股份,则您在台湾无需承担任何相关所得税义务。
- 如果该海外公司在当年度的收入低于新台币700万元,则无需在税收项下申报收入。
- 如果海外公司在其当地管辖区内有明显的经济实质,但含有实质(通常为实体办公室和当地雇员)的受控外国企业其被动收入不到其收益的10%,则将不会被视为离岸控股。
如果您在低税收管辖区拥有一家离岸公司,并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且该公司的年收入超过700万元新台币,但没有传统的经济实体标准,则您很可能将需要申报收入。
所需文件包括:
-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 所有权结构
- 受控外国企业利润表
- 损益表
-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 持股历史记录
- 海外司法管辖区的财务报表
在2023年1月之前,我们将持续关注受控外国企业法规的实施情况。同时,我们强烈建议台湾客户提前审查所有资产,为明年的纳税做好准备。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豁免并不困难。
我们将继续致力于面向亚洲和欧洲客户,持续为您报道所有相关税务问题和商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