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2020年国际税收制度——《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包容性框架》的第二支柱,针对非税收入和名义税率设立了全球最低评估基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包容性框架》第二支柱的征求意见稿现已发布,标题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该制度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零税率制度下申报其收入,则各国可自行制决定公司税率,同时允许其他税务机关对以前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收入征税。经合组织称,第二支柱预计将比第一支柱增加更多方面的税收,因为第一支柱主要关注的是区域利润分配。
征求意见稿诚邀各国政府和组织提供反馈意见,力图能在2020年达成多边协议。主要提出了四大规则:
- 以税收优惠为基准,按来源地固定优惠税率对海外子公司利润征税,以抵消课税不足
- 在公司所属原管辖区内,对于未按与原管辖区相同税率纳税的外国分支机构的收入,停止免税待遇,以抵免法代替。
- 对于在其他管辖区免税的可扣除集团内交易,在原管辖区仍须按禁止扣除规则或交易纳税规则遵守纳税义务
- 如果适用的税率低于固定最低税率,则拒绝就相关实体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支付(或股息和资本利得)提供协定待遇
优惠税率和以税收抵免取代免税这两大规则,可确保居民管辖区内的公司能对其来自低税收管辖区的收入支付某种形式的税收。就集团内交易征税和限制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这两大规则,保障了收入来源国起码能按固定的最低税率征税。总而言之,这四大规则反映了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法国、德国)以及大公司的主要创收地区,特别是通过数字来源创收的地区(印度)的关注。经合组织力求建立一个公平的框架,在不限制投资或使税收过低的情况下设置一个最低税率标准,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政府因各自的优先事项和目标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导致的风险(如税务增加或公司避税等情况)。
该文件明确规定,对各管辖区设置最低税率,目的是鼓励纳税人遵守规定,以及防止政府制定过低的税率。尽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包容性框架》的制定旨在解决数字化收入的征税问题,但经合组织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第二支柱将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不仅仅是数字化企业。
该文件要求就以下问题提供反馈:
- 根据财务报表确定税基
- 不同税率下多个地区损益表提交的允许范围
- 豁免和税率先例,以及对其有效性的看法
目前受控外国公司的境外收入主要按总办事处管辖区的税收制度来评估,这使得跨国企业需要在多种税收制度下计算其收入。参照财务账目而非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法,这一做法大大简化了上述过程。会计报表和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将超过最低税率的税款结转到下一年来解决,或者调整差异以显示税款在征收时而非在应缴时的纳税情况。经合组织给出的做法是,如果一家子公司报告的损失等于或大于另一家子公司的利润,则将两个实体的收入和支出合并按同期税率计算。
有多少国家会采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包容性框架》的第二支柱仍有待观察。虽然第一支柱关于管辖区利润分配的提案有望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纳,但对第二支柱的接纳程度很可能会有所降低。然而无论如何,这些提案都将大大改变国际税收规则的格局。
征求意见稿将于12月审查,并于2020年初进一步完善。
对香港的影响
若跨国公司在香港有从事跨境交易的子公司,其应做好准备迎接2020年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在按地方制度享受优惠税率和免交资本利得税后,纳税税率低于设定的最低税率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可通过经合组织或任何其他相关代表组织在意见征询期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