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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点:

  • 香港税务局解释最新获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下要求
  •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 “经济实质”的存在

 

在2019年香港税务局与区域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年度会议上,税务局指出,若地方税务居民企业想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便申请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其必须证明其在香港存在经济实质。

 

香港纳税人将根据相关的双重征税协议,在协定管辖范围内减少其境外税收责任,从而在香港申请此类款项的税收抵免。即使公司已根据《中国-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当地合法登记注册为香港税务居民,其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时仍必须证明其在香港从事经济活动。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0条,香港居民在协定管辖区内缴纳所得税,有权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收入适用的税收抵免数额必须与其在香港的应纳税额相同。根据修订版《香港税务条例》第50AA(2)条,纳税人在香港获得的双重课税减免幅度不应超过其依据境外减税措施可享受的减免额度。

 

如果香港税务居民企业未能在截止期限前申请到《居民身份证明书》用以申请协定优惠待遇,或税务局在审查个人情况后,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未在“时间、数额和费用”方面采取充分措施,以减少其在境外管辖区的税收责任范围,则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将按10%的高税率征缴,而非按照香港-中国双重征税协议规定的7%的减免税率征缴。然而,如果香港纳税人特别要求在中国大陆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优惠待遇,则即使在最后期限之前未能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有关特许使用费收入的税收抵免最高仍可达到7%。

 

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被税务局拒绝的情况下,即使援用中国大陆协定优惠,仍需缴纳10%的预扣税。因为纳税人未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所以没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9号文件),在某些情况下,香港税务居民企业可视为从中国大陆取得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例如,所有股东都是税务居民,且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中国内地来源的股息可享受相同的协定待遇,并在交叉持股结构中持有100%的股权。若香港企业在股息上不享受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则其可援用相同协定待遇规则,申请降低预扣税。

 

援用相同协定待遇规则需要提交一定的支持证据,证明另一企业在另一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管辖区的交叉持股结构中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以及该企业在其管辖区内的税务居民身份。拥有该类文件以及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即可享受相同协定待遇。

 

然而,税务局强调,将对香港实体进行分项评估,以确定其在香港的经济实质,因为避免跨境双重征税协议签订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往来,还是为了鼓励遵守跨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因此,在审查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机关所关切的问题也应加以考虑。

 

在向税务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便寻求税收协定待遇时,申请人必须包括准备好所有相关文件。香港税务局目前正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商,希望制定一份标准表格用于日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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