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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家想解散其在香港经营的企业,有很多方式。以下将简要介绍解散香港企业的几种方式。

香港商业组织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如非法人企业(即独资或合伙企业)停业,必须在停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组。商业登记费和所欠税金必须在停业前付清(包含当年费用)。

本文余下将主要讨论有关香港有限公司停业的方式。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散:(a)注销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或(b)清盘。

 

  • 注销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

私营公司、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或公司董事/股东可申请注销登记。但是,公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自申请注销日起五年内为上述团体之控股公司,以及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无权通过注销的方式解散公司。

对解散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而言,注销登记是一个相对简单、经济且快速的流程。申请注销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 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
  • 公司从未运营过或提出注销申请后3个月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及业务往来;
  • 公司没有未清偿的债务;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以及
  • 若为控股公司的,其附属公司也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注销登记申请必须附有税务局局长出具的不反对注销通知书。

公司解散时,所有公司财产(如有)视为无主财物(即须移交给政府的无主财产),归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注销无疑是解散一间香港公司的较快捷方便的做法,但要注意是任何受事件侵害人士 (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已注销公司的注册,而要解决相关潜在隐患,清盘会是一个较彻底的做法。

 

  • 清盘

清盘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通过法律程序变现,以偿还债务,其可以是(i)自愿的或(ii)强制的。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您了解更多关于在香港解散公司的情况。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