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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散一家香港公司
若企业家想解散其在香港经营的企业,有很多方式。以下将简要介绍解散香港企业的几种方式。
香港商业组织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如非法人企业(即独资或合伙企业)停业,必须在停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组。商业登记费和所欠税金必须在停业前付清(包含当年费用)。
本文余下将主要讨论有关香港有限公司停业的方式。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散:
(a)注销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或
(b)清盘。
注销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
私营公司、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或公司董事/股东可申请注销登记。但是,公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及自申请注销日起五年内为上述团体之控股公司,以及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无权通过注销的方式解散公司。
对解散已倒闭的有偿付能力的公司而言,注销登记是一个相对简单、经济且快速的流程。申请注销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 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
- 公司从未运营过或提出注销申请后3个月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及业务往来;
- 公司没有未清偿的债务;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以及
- 若为控股公司的,其附属公司也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注销登记申请必须附有税务局局长出具的不反对注销通知书。
公司解散时,所有公司财产(如有)视为无主财物(即须移交给政府的无主财产),归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注销无疑是解散一间香港公司的较快捷方便的做法,但要注意是任何受事件侵害人士 (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已注销公司的注册,而要解决相关潜在隐患,清盘会是一个较彻底的做法。
清盘
清盘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通过法律程序变现,以偿还债务,其可以是(i)自愿的或(ii)强制的。
(i) 自愿清盘:
公司只有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指公司能够在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全额偿还债务),且董事会必须签署一份有偿债能力证明书,成员方可进行自愿清盘。但若有偿债能力证明书后来被证明具有欺诈性,董事将被处以罚款和/或监禁。
无偿债能力的公司只有在债权人自愿清盘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如急需对公司进行清盘及委任临时清盘人以保全公司资产,则可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28A节进行解散。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41节的规定,公司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算,但股东大会必须至少提前7天发出通知。
在成员自愿清盘的情况下,清盘人由成员指定。在债权人自愿清盘的情况下,如成员和债权人不能达成一致,则债权人的提名人会被指定为清盘人。
(ii) 强制清盘
指由法院进行的清盘,公司可能有偿付能力或无偿债能力。最常见的情况有:
- 公司无力偿还10,000元及以上的债务;
- 法院认定公司清盘是公正且公平的;或
- 公司已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盘。
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可以对公司提出清盘申请,通常由呈请人委派律师拟备及提交清盘呈请书。
任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有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例如雇员),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协助提交清盘呈请书。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您了解更多关于在香港解散公司的情况。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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